四川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高检会〔2015〕1号),结合四川工作实际,现就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省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决定的总体布局,遵循司法规律,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提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促进人民检察院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
二、总体目标
以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目标,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治化,提高全省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
1.人民监督员的设置与职权。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人民检察院和市(州)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及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市(州)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所在市(州)所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含两个)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2.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市(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分别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市(州)、县(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出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的建议人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予以协助配合。
3.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当是年满23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2)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5.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
(1)确定名额。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由司法厅与省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其中,分布到各市(州)、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及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辖区内人民监督员应分别不少于10名;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从成都市选任,应分别不少于10名。
市(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由各市(州)司法局与同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协商确定。其中,分布到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市(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应分别不少于5名。
(2)发布公告。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同级主要新闻媒体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专栏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选任条件、选任程序、报名时间、报名材料、投诉举报方式等相关事宜;公告应当在选任工作开始一个月前向社会发布。
(3)组织报名。报名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司法厅、各市(州)司法局协调人大、政协和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并接受公民自荐报名。
(4)资格审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审查工作机制,对推荐、自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确保选任公平;市(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拟选人选名单应报司法厅、省检察院备案;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应超过选任总数的50%。
(5)社会公示。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后,应当向社会公示拟任人选名单,公示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中发现并查实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应取消其拟任资格。
(6)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制作人民监督员名册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7)增选与补选。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增选人民监督员。市(州)增选人民监督员需经司法厅同意,并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后,按选任程序执行。人民监督员因故缺额超过三分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程序及时组织补选。
6.人民监督员的任期。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后,任期未届满且本人愿意留任的原有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商同级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和程序,重新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选任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选任公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其之前任期视为完成一届,新任期届满后不再连任。
(二)改进人民监督员管理方式
1.培训。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
2.建立数据库。司法厅和各市(州)司法局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并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以一定方式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
3.考核。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履职行为的管理考核。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人民监督员的履职情况,并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监督员进行考核。
4.人民监督员的奖惩。人民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表扬,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劝诫;对有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被免职者本人、推荐单位或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三)明确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
3.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4.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
5.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6.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7.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8.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9.拟撤销案件的;
10.拟不起诉的;
1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12.人民检察院认为其他可纳入监督范围的案件。
(四)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1.抽选衔接程序。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至迟在开展监督评议三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工作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
2.人民监督员的抽选程序。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联络确定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并通报检察机关。一般案件应当确定三名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确定五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
省人民检察院、市(州)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及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纳入监督范围的案件,由省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厅统一组织抽选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纳入监督范围的案件,由市(州)人民检察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抽选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
被抽选出的人民监督员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本案诉讼参与人的,不得担任该案件的人民监督员。抽选结果确定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通知被抽选出的人民监督员,说明相关事项,并为其开展监督工作提供相应便利。
3.案件材料提供和案件介绍程序。案件监督前,组织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向人民监督员提供充分的有关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材料;案件监督中,应全面客观地介绍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对案件处理的不同观点和意见。必要时,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收听收看讯问犯罪嫌疑人相关录音录像了解当事人的意见。
4.评议表决和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程序。人民监督员对所监督案件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制作《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说明表决情况、结果和理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进行审查。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依法作出决定。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检察委员会的最终处理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5.复议程序。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
(五)强化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
1.健全检察工作通报制度。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相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案件办理情况;收集汇总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2.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检察机关应当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款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案件台账,在不违反《保密法》规定的前提下,供人民监督员查阅。
3.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检察机关对于下列情形,应当告知相关人员可以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1)接待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告知其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
(2)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的内容;
(3)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执行搜查、扣押时及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后,应向举报人、申诉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告知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的内容;
(4)在对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做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时,同步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可以就该决定的合法性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5)在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告知如认为检察机关或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可以对此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6)对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在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告知相关当事人可以就检察机关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行为,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4.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工作时,可以邀请、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物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6年6月至9月)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20号)的部署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由司法厅牵头起草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省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会签印发,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备案。各市(州)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局负责按照本《实施方案》抓好落实。
(二)组织实施(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下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结合既定实施方案,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市(州)司法局、人民检察院有序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宣誓就任和颁证工作;分类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分级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专项培训和轮训工作。
3.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相关制度,确保新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职。
(三)考核总结阶段(2017年11月至12月)
完成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总结评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各市(州)人民检察院、司法局于2017年10月底前上报省人民检察院、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司法厅汇总后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省委政法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司法厅和市(州)司法局应当明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专门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有序推进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沟通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双方可以通过开展联合调研、信息通报、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各项制度,检察机关要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履职保障等制度,使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与使用紧密衔接,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三)强化保障措施。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强化人民监督员各项履职保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及履职、培训考评等相关工作经费申报纳入同级财政经费预算,严格经费管理。人民监督员因参加监督评议工作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监督员工作,为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职提供便利。
(四)抓好督导落实。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落实工作措施,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总结推广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人民监督员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将建立督导检查长效机制,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注重宣传引导。要注重对实践经验和改革成果的总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不断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影响,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