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武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共同盗窃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凡某某提出,在案发当天其未曾到过犯罪现场,其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为不真实的,其与同案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有私人恩怨,杨某某对其心存怨恨,杨某某所作供述是对其的诬告。
经审查查明:杨某某和凡某某是同村人,平日关系较好,两人都无稳定收入来源。2020年8月一天,凡某某见杨某某在山中挖药材卖钱,让杨某某带他一起去挖药材。同年9月,杨某某邀约凡某某先后四次到被害人罗某某承包的药材基地采挖新鲜芍药。经平武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药材—芍药进行价格认定:杨某某、凡某某盗窃药材—芍药在基准日的总价格为694.91元人民币;其中杨某某盗窃药材的价格为543.43元人民币;凡某某盗窃药材的价格为151.48元人民币。
为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落实高检院“能听证、尽听证”“公开听证常态化”工作要求,查清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办理公平公正。平武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琳堤于1月24日下午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就凡某某提出的异议进行公开审查,邀请人民监督员姚敏、社区代表徐刚、律师代表肖志才参加会议,被害人罗某某到会旁听。
听证会上,承办人利用多媒体将书证、言辞证据、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充分展示,并进行论证说理,在大量证据下犯罪嫌疑人凡某某终于认罪。随后,听证员根据听证事实、证据,进行了评议、表决,形成听证评议意见,并由听证代表宣读评议意见。三位听证员一致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凡某某多次盗窃,构成共同盗窃,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对二犯罪嫌疑人作从轻处理。
最后,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凡某某表示其为孤寡老人不懂法律,以为只要不认罪就能够逃避处罚,现在通过检察官释法说理,其认罪认罚,希望能够得到从轻处罚。平武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考虑听证员评议意见及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这是一件案件事实较为清楚,犯罪情节轻微的‘小案’,‘小案’不仅考验办案人能力,更考验办案人的耐心,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异议,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没有置之不理,不仅自行进行了补充侦查,而且还用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的方式妥善办理了这件‘小案’,让案件当事人在听证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听证员之一的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志才,在参与听证会结束后深有感触的说道。